甲乙两公司签订钢铁买卖合同,并约定货到付款。甲公司交货前夕得知乙公司全部账户因民事纠纷已被冻结,遂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。关于甲公司的行为,下列说法正确的是:
A.因合同约定货到付款,甲公司能履行合同中的交货义务而不履行,属于违约行为
B.甲公司可以依法要求乙公司先付款再交货
C.甲公司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后,应及时将此事告知乙公司
D.甲公司将暂不交货的决定告知乙公司后,买卖合同自行解除
【答案】C
【解析】
第一步,本题考查民法。
第二步,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,有先后履行顺序的,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,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,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。本题中甲公司在乙公司账户冻结后,恢复履行债务能力前享有不安抗辩权。《民法典》第527条规定,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,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中止履行:(一)经营状况严重恶化;(二)转移财产、抽逃资金,以逃避债务;(三)丧失商业信誉;(四)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。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《民法典》528条规定,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,应当及时通知对方。所以甲公司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后,应及时将此事告知乙公司。
因此,选择C选项。
【拓展】
A项: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,但应通知对方,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,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。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,又是合法的行为,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,并不构成违约。A项中,甲公司暂定不向乙公司供货,不构成违约。
B项:《民法典》第528条规定,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,应当及时通知对方。方提供适当担保的,应当恢复履行……B项中,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先提供担保再交货,所以B项先付款再交货说法错误。
D项:《民法典》第528条规定,……中止履行后,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,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,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。乙公司如果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,甲公司可以自行解除。故D项说法错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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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编辑:jinji)